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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金融小知识:《民法典》普及宣传之家庭金融篇

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2025-04-30 1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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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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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与房产权益,《民法典》如何划定家庭财富边界

在家庭信贷、房产购置等场景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财产权利划分常引发纠纷。《民法典》通过“共债共签”“继承受赠”等规定,为家庭金融活动划定了清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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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从“推定共债”到“合意优先

案例:丈夫甲瞒着妻子乙,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投资公司,后因亏损无法偿还。银行起诉乙要求共同还款,法院认为,该贷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且银行未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判决乙无需担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规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共签或追认: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签字,或一方事后通过微信、短信等途径确认;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房贷、子女教育、医疗等支出(通常以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参考);

共同生产经营:资金用于夫妻共同持股的企业,或配偶参与了经营决策(如担任公司监事)。

金融机构在办理家庭贷款时,应主动要求夫妻双方签字,避免因“单方借贷”导致担保无效。

婚后房产:登记状态决定权利归属

案例一: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赠与,离婚时原则上应共同分割。

案例二:夫妻婚后用共同存款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可能审查真实意思: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将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房产交易:警惕“表见代理”风险

案例:妻子甲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住房出售给乙,丈夫丙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乙已核查房产证且支付合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交易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因此,为避免此类风险,夫妻处置房产时应共同签字确认,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出售或抵押时双方均需到场签署《共有人声明》。此外,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要求卖方提供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必要时可到房管部门查询房产共有情况。

以“法律清单”守护家庭财富,不妨从这些实用措施入手,一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范围、婚后收入归属、债务承担方式;二是保留关键证据,家庭重大支出(如装修、子女留学等)的转账记录、发票,以及一方参与经营的工商登记、会议记录等,均需分类存档;三是咨询专业意见,在办理房贷、保单受益人变更、家族企业股权分配时,提前由律师审核法律文件。

民法典对家庭金融的规范,并非限制权利,而是通过明确规则减少纠纷。夫妻在共同决策时,多一份“共签留痕”的法律意识,在财产登记时,多一份“产权清晰”的规划思维,既能保障双方权益,也能为家庭财富的稳健积累筑牢根基。

参考自:全国智慧普法依法治理云平台、三亚市司法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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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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