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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6个涉老典型案例

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综合 编辑:武维利 2025-01-03 1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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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充分满足老年人需求,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促推养老服务保障可感可及可享。

案例1 解决预付费“退费难”

案情  赵某某与养老产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某某交清费用后3天内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可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赵某某支付10万元后,当日即要求办理退费,但未果。该公司称赵某某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拨打合同载明的退款电话,不符合考虑期内全额退款的条件。

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办卡人在考虑期内可申请全额退款,但并未约定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最终判决:养老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例2 尊重自主意愿,落实意定监护

案情  杨某与配偶未生育子女。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之侄卢某照顾。经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担任其监护人。

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

案例3 自主管理财产,子女不得无理阻碍

案情  徐某的老房拆迁后同其子许某共同生活,并将70万元积蓄交给许某代为保管,同时明确表示该笔积蓄用于徐某日后养老就医。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许某代为保管积蓄,要求许某返还70万元,遭其拒绝。

裁判  法院认为,徐某虽系高龄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管理自己的财产。最终判决:许某向徐某返还70万元。

案例4 继子女给付养老生活费

案情  柳某(女)与延某(男)1979年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当时,延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余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有一定的收入,但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5名继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其余4人均受柳某的抚养教育。此4人经济不宽裕,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生活费金额。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案例5 促成多方调解,做实一站解纷

案情  邱某购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72万元,剩余购房款260万元办理了贷款。不久,邱某离世。邱某系独子,其母任某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任某年事已高且无独立经济来源,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退还首付款及已还的购房贷款。

裁判  法院通过努力,达成“解除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退还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及网签备案,退还房屋首付款”的连环调解方案。考虑到任某系失独老人,法院向某地产公司加强劝导,免除了任某应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6 促进养老制度优化

案情  王某某母亲为长期护理险核定的失能人员。根据政策,失能人员家属通过培训后可作为长期护理险的亲情照护人员,在护理机构的管理下接受任务工单并领取报酬。王某某符合照护条件,与某护理机构约定由护理机构通过平台派单,王某某为其母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王某某年龄较大,对网络操作不熟悉,未能上传符合平台要求的照护工单照片而被护理机构停止结算和派单。她诉至法院,请求护理机构支付报酬、赔偿损失。

裁判  经调解,王某某与护理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法院在办案中发现,长期护理险的照护人员中有不少中老年人,照护人员与护理机构因平台服务技术问题产生的纠纷并非个案,服务平台亟须适老化改造。(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综合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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