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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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信托关系中的“定海神针”
在信托关系中,有一个角色肩负着重大责任,对信托的规范运作起着关键作用,这个角色就是受托人。
信托中的受托人是指为他人利益持有信托财产的法律上所有权之人。受托人通常经委托人的直接指定而产生,同一信托中的受托人可以由一人承担,也可由多人承担,可以由个人充当,也可以由公司充当。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深入了解受托人职责,是保障自身信托投资安全和收益的重要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受托人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善管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意味着受托人必须将受益人利益置于首位,无论是选择投资标的,还是制定资产配置策略,都要以专业审慎的态度,确保每一个决策经得起市场与时间的检验。
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一条明确禁止受托人“监守自盗”。“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这一条避免了财产性质混淆。“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这一条款规避了利益输送风险,就像超市收银员不能私自将顾客商品据为己有,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低价商品,受托人也不能通过低价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让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互相接盘高风险资产,损害受益人权益。“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一条确保了每一份信托财产都有独立的“身份档案”,防止资金混同引发纠纷。
第三十条规定了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以及转委托连带责任,为信托事务管理明确了责任链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受托人保存记录与信息披露的要求,则是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知情权的“透明窗口”。“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从信托设立时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到信托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维护,再到信托终止时向受益人分配剩余财产,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受托人的参与。他们就像是一艘航船的船长,决定着信托财产这艘“航船”的航行方向和速度,直接影响着信托目的能否实现。
如果受托人违反职责,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受托人未履行忠实义务、谨慎管理义务等职责,给信托财产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受托人擅自挪用信托财产用于个人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导致财产损失,受托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受益人进行赔偿;若挪用金额巨大,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明确的受托人职责是信托规范运作的保障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信托产品时,要重点考察受托人的信誉、专业能力和过往业绩,确保将财产交给可靠的受托人管理;在信托存续期间,也要关注受托人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受托人严格履行职责,信托关系才能稳定运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收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问题研究》等
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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