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昌俊
近日,四川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友举报的其母亲被药店店员欺诈高价买药的事情做出了回应:上述网友母亲购买的药物系处方药,但该店不能提供购买此药的处方及无处方抄存记录。目前,药店已退款,该局对药店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依法责令该药店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友举报,监管介入,店家退款并受到批评教育,这起消费纠纷事件貌似获得了一个不错的结局。然而,回顾整个事件,该起事件的定性,依然模棱两可。店家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欺诈,类似现象如何根治,似乎并未让人获得一个清晰的答案。
事实上,类似的通过可能并不准确的检测结果,告知消费者身体有问题,从而借势推销自己的产品的做法,正是保健品营销中常见的“套路”——恐吓式营销。老年群体则是这种恐吓式营销受害者的重灾区。这种营销方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夸大事实,刻意误导甚至强迫老人消费,它侵害的其实是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尽管相关部门对店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其原因却是因为该药店不能提供相应药品的处方,也没有处方抄存记录,而不是因为恐吓式营销,这显然给人以一种“抓小放大”的观感。事实上,连相关部门也发现,该药店对路人做的免费检查,使用的都是一些家用医疗器械,检测结果的准确度不高,并建议群众不要轻信这类检测结果,那为何不更进一步,对店家的行为一查到底呢?
很多时候,恐吓式营销在遭遇消费者维权后往往是退款了事。低廉的侵权成本,正是这种营销方式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其实,每一次消费者的投诉,都不啻为对恐吓式营销的举报信,监管部门就应该顺藤摸瓜,拿出一查到底的气魄,从法理层面彻底厘清恐吓式营销的性质,以根绝违规商家的侥幸心理。
就如这起事件,除了直接投诉的老人,到底还有多少老人被这样的恐吓式营销所欺骗,他们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店家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欺诈?等等问题,其实都需要监管部门给出明确的界定,而不应只是退款息事。只有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对相关从业人员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从而正本清源,还行业以清明。很多时候,对违规店家的严肃处理,比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要管用得多。
来源:快乐老人报
作者:朱昌俊
编辑: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