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人口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是中国的特有现象,而且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数量、成因、结构以及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等方面都独具特色。现今,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年(一般认为是2015-2050年),其养老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人口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社会政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对此,2019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就养老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省政协提案委专职副主任熊水龙。他表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面临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家庭结构的变迁导致子女压力增大。独生子女家庭通常是421或422家庭模式,独生子女家庭中的子女,工作压力大,事务繁忙,加之教育子女负担重,他们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心理压力和体力压力。失独家庭、伤残家庭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出现的一种“特殊家庭”,失独家庭经常会陷入情感封闭、与社会脱节等境地。失独家庭父母的养老业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对这个特殊群体生活及养老的立法保障体系却并不完善。据调研,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在现有养老政策和服务体系中还没有形成单独的政策类别,缺乏专门的机构统筹协调;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标准偏低,国家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奖励,直至子女14周岁,该项奖励标准自1982年政策实施以来一直保持不变。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优待措施难以落实,就医时需要长时间排队挂号。为此,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
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工作的跨部门统筹协调机构,探索建立单独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提高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标准。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实施普惠政策,切实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压力。在住房、医疗、就业、社保、生育奖励等方面出台对独生子女家庭有针对性且可操作强的政策,体现国家政策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度。
二、建立独生子女家庭特殊的救助制度
建立完善的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和困难丧偶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等等。学习捷克的做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独生子女照料父母带薪休假制度;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项基金,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丧子等意外风险时能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三、高度重视“失独”家庭养老问题
首先应构建失独家庭扶助制度之法律体系,制定《失独家庭扶助条例》,对失独家庭的扶助从立法上予以确定,在养老及医疗保障制度上给予政策优惠;其次,应提高失独家庭扶助金的标准,缩小地区差异;加大对失独家庭精神层面上的抚慰和人文关怀;再次,应帮助失独家庭最终实现自我救赎。
四、完善社会养老机构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养老
有计划生育就应当有计划养老,要完善与计划生育相适应的养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和完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的倾斜力度。尽快构建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商业养老保险为补充的科学合理的老年服务体系,加快搭建社区一级的综合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培育专业化的智慧养老服务队伍,将专业医疗健康服务机构、康复中心、家政服务等与家庭链接起来,满足个性化需求,缓解421家庭的养老压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育独生子女的敬老爱老意识
独生子女普遍对父母的责任意识和养老意识淡薄,因此应从小培养独生子女的养老观念和责任意识。为独生子女设立养老储蓄账户,逐步培养其养老储蓄意识。在教育方面加强对独生子女的孝文化教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基础教育中加强孝道、敬老、爱老等优秀传统孝文化的宣传,大力发扬传统孝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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