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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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银行试办信托业务,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索之路的开始。至1993年,我国已逐步形成银行控股信托、券商,信托控股券商等非银机构“银行化”、专业银行“全能化”的金融控股企业格局。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由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统一监管转向分业监管。2002年,国务院批准光大、中信和平安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步入新阶段。2005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尝试综合化经营。之后,非金融主体出于产融结合和资本运营目的也纷纷涉足其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协同程度不一和管理架构各异的金融控股平台。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则是非金融企业主导。从规模上看,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占据着绝对的比重。这类金控的主体均为持牌金融机构,有对应的监管部门,并被纳入了并表监管的体系。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央企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国家电网、中石油、招商局集团等。第二种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第三种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第四种是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从过往风险处置案例看,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甚至将金融机构当作“提款机”,给金融市场稳定埋下隐患。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落实准入管理与持续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成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关键。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首次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明确定义并实施金融准入管理。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监管职责作出清晰划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2023年10月,监管职责进一步优化调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明确,将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实施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的金融机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资产规模具备规定情形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畴。二是坚持总体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具体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三是围绕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落实重点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规范股东资质和股权管理,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监管、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相较于一般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多种金融或类金融牌照,可充分依托各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推动金融业务创新,进而更高效地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未来,随着监管实践的持续深化,我国金融控股领域将更精准地平衡安全与发展,为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整理自:《国家金融安全知识百问》《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经济基础知识(中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轨迹与未来展望:历史、现状及趋势》、21世纪经济报道
一审:武维利
二审:鲍杰
三审:贺银河
来源: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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