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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资规模:看懂实体经济的“资金温度计”
为了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宏观监测分析的实际需求,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说法。201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同时要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此后,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开始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是增量概念。这里的金融体系为整体金融的概念,从机构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市场看,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深化,实体经济还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
具体来看,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指标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金融机构通过表内业务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二是金融机构通过表外业务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是实体经济利用规范的金融工具在正规金融市场所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筹资和企业债券融资;四是其他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贷款公司贷款。但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指标不包括保险公司赔偿。
可见,社会融资规模与传统的贷款指标不同,它既包括实体经济从银行业获得的融资,也包括实体经济从证券业和保险业获得的融资。
社会融资规模的基本统计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计值原则及可得性原则。
居民原则:根据《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定义,居民是指在一国的经济领土上保持一个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即当它无限期或在一个较长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从事并打算继续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和交易时,则该机构单位就是该国的居民。其中,一国的经济领土由受该国政府管辖的地理领土构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均为居民部门。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借款人或债务人),是指通过自身的负债活动获得资金的实体经济部门,即住户和非金融性公司;社会融资规模的发行部门(贷款人或债权人),是指实体经济所获得资金的境内提供者,除境内金融性公司外,还包括住户和非金融性公司。
金融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是指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也就是说,从非金融体系如通过个人途径和财政体系获得的融资,不在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范畴内。
合并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涵盖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时,不仅要将金融机构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并处理,并且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也要避免重复统计。在数据汇总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和所有权关系相互轧差,不重复计算。例如,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债券等,都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计值原则:社会融资规模分为增量指标和存量指标。增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获得的资金额,存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获得的资金余额。社会融资规模各项指标在统计时,均采用发行价或账面价值进行计值,以避免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扭曲实体经济的真实筹资。
可得性原则:指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的指标应是可统计和计量的,并且其数量较大,对经济有较明显影响。实际操作中,虽然某些统计指标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可得性差或数额较小,统计成本较大,也可暂时不计入。
社会融资规模是一个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这一指标能够反映金融防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的统一,对于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整理自:《社会融资规模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央银行的逻辑》《金融统计创新与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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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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