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与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提出了一些新规定,包括扩展健康险定义,将等。新《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
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整
新《办法》最大的一点变动,就是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的范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对保护患者利益、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办法》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以应对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费用上涨,并支持健康保险产品机构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不得诱导消费者重复购买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新《办法》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此外,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严格执行备案或者审批的条款和费率,支持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提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长期险犹豫期不少于15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新《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赔付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
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例如,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观点:可解决同质化问题
对于此次新《办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险专委会主任委员、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铮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利好。
首先,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问题。
其次,这将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升管理健康服务能力,建立健康大生态环境。(摘编自《北京青年报》《经济日报》)
来源:快乐老人报
编辑:黄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