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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

来源:快乐老人报 编辑:黄靖康 2019-04-25 17: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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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部分常委会委员及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建议将“安乐死”相关规定写入人格权编草案。

建议:“安乐死”应写入民法典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都建议,“安乐死”应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李杰提到,目前人格权编草案中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相关规定,姑息疗法可能与人格权有关。他介绍,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实际最需要的就是镇痛,但麻醉药品必须经过医生才能给,可是医生也不敢给,怕担责任。癌症晚期的病人非常痛苦,最希望的就是能给予镇痛,但现在人格权编里没有涉及。“我认为草案应该将安宁疗法或者姑息疗法纳入其中,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李康委员介绍,以前中国很忌讳谈死,现在不怕谈死,希望健康地、有尊严地活着,还要舒服地、有尊严地死去。民法典需要长期稳定,而人民对生命权还有新的需求,他建议,在人格权编增加相关内容,为临终关怀、有尊严地离去等提供法律支持的空间。

趋势:“安乐死”合法化国家增多

自1984年陕西汉中发生的我国第一起安乐死案件开始,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已经历经了三十多个年头。从1994年开始,全国人大提案组几乎每年都会收到有关要求安乐死问题合法化的议案,而随着三十多年来学界讨论的开展、人们认识的深入以及中国现实情况的变化,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国际上,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地区也在逐年上升。2001年4月,荷兰议会上院通过了《安乐死法令》,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14年1月,美国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宣布:一位具有行为能力的病危患者选择死亡援助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可以授权医生开具具有致命性的处方药物。从现状来看,虽然将安乐死明确予以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仍属少数,但安乐死合法化的范围在扩大。

观点:必须实现四个前提条件

即便如此,不少法学专家仍表示,安乐死入法必须慎之又慎。江西师范大学法律顾问室主任、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表示,“安乐死”所涵盖的法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十分复杂,在相关配套制度及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还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颜三忠认为,对“安乐死”立法,必须实现以下前提条件。

一要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由于当前我国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乡村医院不可能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作出准确判断,法律如果未能明确作出约束性规定,很可能出现问题。

二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目前,医疗费用仍然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如果“安乐死”通过立法批准,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可能考虑给家庭带来的负担而选择“安乐死”。

三要大力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平。防止有的患者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通过贿赂医生制造违背患者意愿的“安乐死”事件。

四要完善“安乐死”的技术和伦理规范,对“安乐死”进行准确的技术评估和伦理道德评估,防止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摘编自《大河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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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乐老人报

编辑:黄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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