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中国缙云新闻网4月18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麻红丽)电视剧《都挺好》中的苏大强最近很火,网上的各类漫画把他的“作”表现得淋漓尽致,连续一段时间也都被苏大强给刷屏了。在看这部电视剧时,我们发现里面也涉及到了很多法律问题,比如苏明玉18岁与父母达成的断绝亲子关系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父母是否可以只扶养子女到18周岁?
今天要介绍的法律问题是苏大强的“结婚作”,儿女为他请的保姆蔡根花宝贝吹捧他、崇拜他,以致于他对蔡根花宝贝产生了感情,对儿女宣布要与其领证结婚、房产证上也要加上保姆的名字。为此与反对他们结婚的三个儿女“作天作地”。那么,在法律上,老年人的“黄昏恋”,作为子女到底可不可以干涉呢?现在就跟着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了解下他在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过程中遇到的关于“黄昏恋”法律咨询案例吧。
案情简介
缙云张爷爷和李奶奶都已60多岁,各自配偶去世多年。201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处了一段时间,觉得性格、兴趣爱好、生活习惯都很投缘,认为后半辈子双方可以互相扶持、相互照顾,也可以少给子女增加负担。于是在2018年底的时候,他们跟各自的子女商量着打算领证结婚,婚后住张爷爷家里。可是,双方子女的意见却存在较大冲突,张爷爷的子女同意两人登记结婚,觉得结了婚对两老都有一个保障;而李奶奶的子女却极力反对,认为他们两个住一起没关系,但是不可以领证,怕以后财产什么的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也担心李奶奶现在身体好就要照顾张爷爷,身体不好的时候又是要他们子女照顾。现在两位老人非常苦恼,不知该如何是好,担心如果两个人领证的话,以后生活需要照顾的话子女不予理睬,无奈到法律援助来咨询,希望能给他们支支招,看看有没办法解决。
律师简答
1、老年人婚姻自由,子女无权干涉。不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因此,张爷爷和李奶奶最主要是考虑双方彼此的心意,不应该因为子女的反对就牺牲自己的晚年幸福。
2、可以签订婚前财产或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子女们担心将来财产会引起争议的问题,张爷爷和李奶奶可以考虑下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工资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以及可能购置的动产及不动产等进行明确约定,最大程度规避双方的风险。若有必要,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3、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张爷爷和李奶奶担心的怕以后子女不赡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所以,张爷爷和李奶奶不用担心赡养这个问题。
4、不建议同居,建议领证结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而且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律师不建议老年人住在一起生活却不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同居者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得不到法律完整保护,同居者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夫妻之间有,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一般也不能算共同财产,而夫妻之间算,所以领结婚证很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普法时刻
1老年人再婚后,一方子女是否有赡养另一方老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没有受继父或继母扶养教育的,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子女自己愿意尽赡养义务的除外。在本案中,由于张爷爷和李奶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故不需对另一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
2若子女要求老人在再婚前先签订分家析产协议,老人要不要同意?
分家析产一般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我们建议老人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及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等因素,留足自己应得份额,以保障今后的日常生活。老年人也可以以订立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处分。
3子女如果发现以结婚为名诈骗老人钱财怎么办?
子女虽然不能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但是为了避免老年人上当受骗,子女也应该关心老年人再婚问题,为老年人把好关,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多方了解其身份、婚姻、家庭、子女情况、是否退休离休、性格人品如何等等,这样可在某种程度上防止老年人再婚被骗。当然,即便是遇到了不合适的对象,子女对老年人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不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约束、“软禁”老年人。
编后感言
对待父母的“黄昏恋”,子女不应过激地反对,每个人都有恋爱的自由,父母也不例外,而对于在这一恋情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使用合适的法律方法,就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所以子女也无需过度的紧张焦虑。
总的来说,法援值班对我们来说意义深远,也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对遇到这一类问题的人有所帮助。最后,祝愿全天下的老爷爷老奶奶都有一个享受配偶关心的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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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麻红丽
编辑:黄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