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彭杰
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批准发布646项国家标准,其中,养老领域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空白。
从初衷来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出台意在引导养老机构提供优质化服务,减少养老服务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方便人们选择。然而,如同大部分省份对养老机构采用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做法一样,作为国家标准出台的分级制度并非没有“瑕疵”。
比如,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规定,“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这意味着一些小规模的社区养老机构从一开始就被排除于分级体系之外。而这种门槛性条款的不足,在地方推行的养老机构星级划分实践中已现端倪。譬如,北京市今年1月发布的新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就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等硬件指标列为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而是作为“加减分”项目出现。
因此,无论星级评定也好,还是等级评定也罢,老年人及其家属都应抱以理性认识的态度,在筛选、物色养老机构时大可不必将“唯级别论”奉为圭臬。在评级体系内,等级越高,固然意味着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更为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但所有老人都扎堆高等级养老机构显然不现实,选择什么样的机构,最终还需老年人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条件、有无个性化需求以及当地养老床位的实际供求状况等诸多因素,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事实上,等级评定作为一种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评价机制,很多在硬件指标上有所局限的小微机构未必会主动申请评为最基础的等级,而有些因为规模原因被排除在评级体系之外的小微机构,也不排除它们在安全、规范的基础之上,同样提供委托服务、康复服务等附加选择,同样值得老年人“货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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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乐老人报
作者:彭杰
编辑:黄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