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应及时报告

2020-09-17 15:11:32 中新社 编辑:黄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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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17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指出,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资料图:养老机构。中新社发 陆欣 摄

肖登峰介绍,8月21日,民政部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签发部长令正式公布实施,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法》一共7章49条,和旧的《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

肖登峰指出,《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

《办法》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

《办法》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这次修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肖登峰说。

关于服务规范,肖登峰指出,主要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增加了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关于运营管理方面,主要对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进行规范:重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内容。

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强化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除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还应当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养老机构必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关于监督检查方面,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办法》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完善。贯彻综合监管要求,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责。同时,规定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肖登峰强调,《办法》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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