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试点不及预期 周延礼建议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

2020-05-20 11:15:56 新京报
作者:侯润芳 编辑:黄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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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但与此同时,养老保险积累缺口大,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低。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等三地,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看来,多方面原因导致三地试点半年以来,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

如何走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的尴尬?周延礼在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份提案中给出了五方面的建议。其中包括: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等。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效果不及预期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19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参与试点,已上市产品62款,累计实现保费4590万元。从投保人年龄分布来看,投保人以26—40岁青壮年为主;从保费贡献来看,以30—45岁的投保人保费支出较多,合计贡献了超过60%的保费;从保费规模看,依次为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厦门,分别占比为74.03%、16.53%、6.33%、3.11%。该项业务基本集中于团体直销,占据市场保费份额的近90%,呈现出行业集中和企业集中的趋势,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行业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

但在周延礼看来,三地试点半年以来,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试点区域窄、时间短,政策效果未完全呈现。本次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仅在上海、福建(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覆盖人群范围有限。同时,任何一项新政策的推出,市场的认知和接受都有一个逐步过程,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开展从首单签发到现在,试点时间不足半年,市场还在观望状态,政策效果未充分呈现。

第二,领取期税率较高,政策优惠覆盖面窄。根据财税 (2018)22号文规定,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即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考虑到领取时纳税基数含全部投资收益,以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因素,政策优惠对当期个人所得税税率10%及以下的人群意义不大,即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人群。

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后,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44%降至15%。新税制下,20%税率起征点对应纳税月收入为17000元,加上三险一金等免予征税额度,20%税率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20000元左右,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8-10月税延养老保险月新增参保人数较6-7月月均下降 76%。

第三, 税收优惠额度低,操作流程复杂。根据财税文件精神,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即使个人有超额缴费意愿和能力,因超额缴费部分不能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将面临缴费期和领取期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需要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同时年终绩效部分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此外,政策复杂性导致投保客户、企业人力部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受挫;保险行业主动宣传较少,导致当前这一政策知晓度低、了解度低、购买度低。

五方面助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作用

针对上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及预期中存在的问题,周延礼在提案中给出了五方面建议:

第一,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国税总局与银保监会、中保信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跟踪政策试点实施效果。对获批运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公司稳妥有序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进行指导和配合,不断提升试点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养老保险产品的接纳程度、重视程度,培养商业养老意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民生、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加强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税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情况,跟踪数据变化,及时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国税总局与银保监会、中保信公司的数据交流,提升政策效应分析的科学性、严谨性、综合性, 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下一步试点政策的推广打好基础。

第三,降低领取阶段税率,扩大政策覆盖人群。扩大纳税人群政策优惠覆盖面,建议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领取期税率的调整,一方面可以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每月基本养老收入低于5000元免予征税,在5000元和8000元之间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调整为3%,保持领取税率统一。

第四,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加快提升市场参与率。结合我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根据税务信息为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优惠的人群自动开设税延养老个人账户;自动配置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基本权益,客户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自行进行产品配置调整;政府按相应比例提供缴费金额配比,个人缴费金额越高,政府配比金额也越高,退休后领取金额也相应提高;客户若无意愿参与此计划,可登录相关界面选择退出。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参与度快速提升。

第五,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投保和税收抵扣流程的复杂,极大地遏制了税延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参与意愿,也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等资源快速进行政策推广的瓶颈。建议:一是实现金税三期信息共享,通过身份证实名验证匹配,自动带入相关信息,简化参保流程;二是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三是在简化流程上,建议简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涉税流程,如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提高公众参与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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