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彭杰
近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下发《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其中明确6种“忤逆不孝”的情形将被依法打击整治。然而,这份司法文件甫一出台,就引发坊间热议。不少人表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宜用法律制裁道德。更有人指出,“忤逆不孝”这种带有封建色彩的词汇如今还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有失妥当。
不可否认,单从字面来理解,“忤逆不孝”确实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它也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此番被陕西旬阳相关部门列为打击对象而引发争议,可以说并不意外。即便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作为官方公文,“忤逆不孝”这样的措辞若改成“侵害老人合法权益”会更显严肃和贴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细看通告不难看出,当地并不是将“忤逆不孝”全都视作违法行为,而是打击按民间通俗理解称得上“忤逆不孝”的做法中“有法可依”的部分。
事实上,通告中所列举的诸如“子女住新房楼房老人住旧房危房”“与老人分户另过、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却套取国家惠民政策或扶贫政策款项”“霸占老人‘一折通’、将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养老金据为己有”等行为,以现今的生活现实来看,确属典型的不孝之举,虽以“忤逆”称之,实则并无陈腐之意。更何况,这些被禁的不孝行为其实在《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能找到相关依据。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那么,旬阳县对“子女住新房楼房老人住旧房危房”说“不”,难道与上述法条不是异曲同工吗?怎么能机械化地理解为“于法无据”?
在我国传统道德的语境体系中,“忤逆不孝”的范围固然比现代法制概念涉及的“不孝”要宽泛得多,但古今相通的是,当“不孝”恶劣至一定地步都将面临罪责。如《明律·户役》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而现行《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既然敬老孝亲的社会共识和文化认同依然没变,通过法律的手段整治如今更新形式的“忤逆不孝”之举,理应得到认可与维护,不能因为个别措辞有瑕疵而否认良好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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