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分享保健品心得时突发脑溢血,送医治疗后不幸死亡,那相关保健品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12月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活动组织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记者杨昱 通讯员杨华
案件
老人参加健康讲座时发病身故
周某生于2015年4月登记注册了胡铮食品经营部、士军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日用杂品、预包装食品的零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等,主要面向老年人,推销贝斯佳等营养保健品。为吸引老年人来购买保健品,还挂牌成立了“知心天瑞·心连心俱乐部”,广邀老年人成为会员,来俱乐部分享、交流服用产品后的心得,经常会组织会员参加健康讲座、外出旅行等。
2018年11月7日9时许,夏娭毑作为俱乐部会员,应邀来到该俱乐部,与20多位老人共同“学习”。夏娭毑上台分享产品使用心得时突感身体不适,下台休息时请求俱乐部工作人员替其打开水杯的盖子喝水。工作人员以为夏娭毑心脏不好,给她服用了速效救心丸和该俱乐部销售的辅酶Q10的产品。
夏娭毑服用后未见好转,并随后出现喝水不进、口齿不清、呕吐等症状,工作人员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治疗,夏娭毑被诊断为脑出血,并进行了开颅手术。由于老人在住院期间肺部感染,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11月27日去世。
判决
组织者被判承担10%责任
老人的家属认为,正是受到俱乐部工作人员的邀请参加活动,才会诱发老人患上脑溢血,俱乐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胡铮食品经营部、士军食品经营部起诉至雨花区法院。
法院认为,胡铮食品经营部、士军食品经营部作为营养保健品的经营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为会员建立了健康档案,对老年群体多以冠心病、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慢性病患者居多的情况应该是明知的。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产品交流讲座时,未针对老年人的特殊身体状况,特别是对疾病突发性的高危状况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在危险发生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危险预防义务不健全。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两被告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两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过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计算,两被告所承担的10%赔偿责任共计为35113元。
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长沙市雨花区胡铮食品经营部、长沙市雨花区士军食品经营部向死者家属赔偿35113元。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杨昱
编辑:黄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