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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担保,长沙69岁老人百万房产被8万元“贱卖”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洋银 编辑:黄靖康 2019-10-15 0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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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4日讯“这是我唯一的住房,养老的保障。”今日上午,69岁的奚女士和弟弟出现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感激律师团队奔波5年为她追回了被“贱卖”的住房。

奚女士介绍,6年前丈夫因病去世,他曾用自家房屋给朋友做贷款担保。这套房子是丈夫单位分配的福利房,面积70.4平方米,位于长沙开福区教育街,如今周边房屋每平方米价格涨到1.5万元左右。

奚女士到房产部门一查,发现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已于2008年2月被过户到了别人名下,“这套房子价值百万元。这不仅是财产的问题,也是丈夫留给我的念想,是我安身的住所。”奚女士开始了维权之路。

接受委托后,律师韩颖通过走访调查,摸清了案件基本事实:2007年年底,奚女士的丈夫用自家房屋为朋友蒋先生借款15万元提供了担保,期限一个月,月息及手续费合计高达20%,同时他还办理了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在没有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情况下,利用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将该房屋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自己的妻子。

韩颖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策略,起诉出借人吴某。该案历经5年,4次起诉,2次撤诉,官司打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将该房屋判给了奚女士。

■记者张洋银

提醒

给人担保要谨慎

“为人提供担保,并非签个字这么简单。”韩颖提醒,担保说起来很简单,就是为别人还债的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承诺。生活中,有些保证人担保时比较随意,以为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总是由债务人自己偿还的,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不能偿还的时候,法院会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和担保人没关系。这其实是一种误读。按照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民在为别人担保时应当谨慎,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洋银

编辑:黄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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