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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细则亟待制度化设计

来源:快乐老人报 作者:时言平 编辑:黄靖康 2019-02-18 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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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时言平

据《文汇报》报道,自《民法总则》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以来,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已办理了250多例意定监护人公证,其中独居和空巢老人就占了30%左右,并且,咨询、办理意定监护的老人呈高速增长趋势。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并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只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有监护制度,但是对老年人却没有设置成年监护制度,2017年10月生效的《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一些独居、失独或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老人走出“孤苦无依”的困境,便于解决他们就医难、入养老院难、财产托管难等现实问题。

不过,从相关报道以及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实践来看,即便意定监护被多方寄予厚望,但监护人难找的现象依旧突出。对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的意定监护制度来说,大多数监护人不仅对法律责任充满顾虑,更要面对被外界诟病“贪图老人财产”的道德风险。而意定监护的开展,目前也主要是依托公益性法援机构及公证机关指导推进,在监护协议、监护权限、隐私保护等方面,尚无定则可依。

因此,为了确保制度善意能够有效输送,就有必要在全社会探索建立全面的社会养老监护体系,尤其是确立健全的监护登记制度。就我国当前现实来说,在意定监护的操作细则层面,当务之急乃是加强对社会监护人的登记、认证、监督,培育专职的律师、社工、志愿者等社会监护人群体,以及专门从事养老监护的社会组织等,既要让那些苦于寻找监护人的老人有选择公共监护人的空间,也要让监护信息的变更、终止、注销、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均有迹可循,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惟其如此,跨越血缘的意定监护才能不负呵护老年权益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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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乐老人报

作者:时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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