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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1日|政策法规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风险匹配原则
2026-01-11 10:57:2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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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1日,星期日

十一月廿三  乙巳年  己丑月  己酉日

告别“错配”烦恼,让理财更安心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风险匹配原则

相信不少朋友都有过这样的困扰:去银行买理财,被要求填一堆风险测评问卷,却不知道这问卷到底有什么用;有时候听理财经理推荐了一款“高收益产品”,买了之后才发现风险根本扛不住。别担心,这些困扰已经有了明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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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核心就是帮大家避开“产品与风险承受力不匹配”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三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不具备适当性”,金融机构不得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一是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二是购买产品的资金与投资者的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三是其他明显不合适的情形。其中,“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是最常见的不匹配情形,核心是金融机构销售的产品风险超出投资者评估等级对应的承受范围,比如保守型投资者被推介高风险的股票私募产品。“购买产品的资金与投资者的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核心是判断资金是否为投资者的必要生活保障资金,典型情形包括用养老钱、医疗备用金等必要生活资金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是普通工薪阶层超负荷地动用大额资金投资高杠杆、高波动产品。而“其他明显不合适的情形”用于识别和防范那些虽未直接违反上述具体规则,但实质上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当客户因年龄、认知能力、投资经验等因素导致对产品理解存在重大障碍,或产品结构复杂性远超客户可承受范围时,可能被认定为“明显不合适”。

关于“风险标签如何划分”,《办法》也有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至少五个等级。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也应当综合考虑保险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若产品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评级不一致,销售时必须遵循“孰高原则”,即采用较高的风险评级,不得降低评级误导投资者。

对应产品的风险分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同样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评级结果通常通过风险测评得出。不少投资者会关心,风险测评填写一次就够了吗?如果填完风险测评发现想买的产品买不了,我能重新测评把评级调高吗?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第二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范。从测评频次来看,条款明确限制“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避免频繁测评随意调整结果;从评级变动处理来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从而防止误操作导致评级偏离真实承受能力;从测评有效期来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或者与其交易时,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从而帮助投资者守住真实的风险承受边界。

同时,《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客观完整记录适当性管理的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机构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后五年,这既是监管检查的依据,也是投资者维权的重要凭证。在此特别提醒,投资者切勿为购买高收益产品刻意造假填写测评信息,只有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才能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参考自:金融监管总局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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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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