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6日,星期日
九月廿七 乙巳年 丁亥月 己丑日
防范恐怖融资风险的实践路径
恐怖融资,一般是指以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为目的,募集、转移、提供各类资产。恐怖融资的资产来源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不论资产形式,不论来源合法与否,只要是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的活动、组织和个人,都属于恐怖融资活动。

恐怖融资是恐怖主义活动得以滋生、蔓延的资金命脉,对全球安全稳定构成严重威胁,遏制恐怖融资对国际社会反恐斗争至关重要。
数十年来,打击恐怖主义一直载于联合国议程。继2001年9月11日美国遇袭之后,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了第1373(2001)号决议,即《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该决议首次设立了专门的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反恐委员会由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协助,执行局执行委员会的政策决定并对联合国会员国进行专家评估。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制定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政府间组织,于1989年7月建立,秘书处设在经合组织(OECD)巴黎总部内。其任务包括制定和推广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标准建议,促进全球性反洗钱网络的建立;监督该组织成员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建议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总结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趋势、方法和技术以及相应的打击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的“40+9项建议”(在1990年《关于洗钱问题的40项建议》基础上,补充了8项反恐融资相关建议和1项关于打击通过现钞运送进行洗钱的特别建议),是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中的指导性文件,已成为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主要国际组织认可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准则。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也纷纷在国内立法中将打击和防范恐怖融资作为重要内容。例如,2002年欧盟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框架协定》;德国提出了一揽子安全立法,将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和帮助恐怖组织的各种行为(如资助行为)犯罪化;澳大利亚先后制定了《2002年禁止资助恐怖主义法》《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英国出台《2010年涉恐资产冻结法》。
我国也早在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专门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2015年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并将恐怖活动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反恐怖主义法》在对恐怖主义的防范规定中,也将涉恐资金防范作为重要内容,并予以高度重视。2024年修订的《反洗钱法》,明确将预防恐怖融资纳入适用范围,扩大洗钱上游犯罪涵盖面。
监管机制上,我国建立了多部门协同体系: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全国监管工作;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负责监测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审计、财政、税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恐融资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海关监管进出境现金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发现疑点同步通报反洗钱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则负责涉恐融资案件的审查立案与侦查。各部门联动形成“统筹监管—可疑监测—线索通报—案件侦查”的闭环,实现对涉恐资金风险的全链条管控与及时处置。
此外,我国还规定金融机构和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需依法履行涉恐资金安全防范义务,包括制定并完善涉恐资金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主要由央行担任);严格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对高风险客户强化核查以确认资金合法性;监测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动态核查涉恐名单,对名单内对象账户依法冻结、禁提供金融服务;定期开展反恐怖融资培训与内部审计,提升员工识别能力并排查执行漏洞。
防范恐怖融资是一项需全球协同、内外联动的系统性工程。多年来,我国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公正司法、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等法治实践,已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恐怖主义法治道路。未来,面对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新情况、新形势,还将持续优化防控机制、强化科技监测能力,深化与国际社会的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以更精准的防控实践切断恐怖主义资金链条,为维护全球安全稳定与金融秩序贡献力量。
整理自:《国家金融安全知识百问》《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等
一审:武维利
二审:鲍杰
三审:贺银河
来源: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一展厚
编辑:武维利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本文链接:https://laonian.rednet.cn/content/646954/74/15393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