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扫本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有可能就是法律的“雷区”,所以清明祭扫哪些“坑”不能踩?沿河法院告诉大家。
第一“坑”:生产销售“人冥币”
近年来,烧纸这项传统习俗玩出了新花样,仿人民币冥币俏入市场,有些祭扫用的冥币在图案、大小、颜色、面值上和真币非常相似,只是把“中国人民银行”改成了“中国天地银行”、“中国冥币银行”等字样,生产销售这类冥币其实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定、仿制、买卖人民币的行为;(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坑”:烧真人民币
清明祭扫烧真人民币,不管是出于什么心理以及何种原因,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损毁人民币;”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坑”:烧纸钱,放孔明灯
有的人清明祭扫烧纸钱、纸人,点蜡烛,放孔明灯,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将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坑”:侮辱、诽谤英雄烈士
有些人为了博眼球,歪曲历史、诋毁英烈,在烈士墓碑上乱涂乱画,在网上丑化烈士光辉形象,违背道德伦理,挑战法律底线,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惩不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合、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坑”:网上祭扫,谨防诈骗
由于时间、空间等原因,部分逝者亲属在清明节期间不能亲自到场祭扫,进而催生了形形色色的“代祭扫”产业。不少诈骗分子瞄准这一“商机”,打着“网络祭扫”的幌子,制作虚假“云祭扫”平台,设置各种各样的套路,诱骗受害人充钱祭扫,甚至套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电信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清明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清明祭扫成了缅怀先人的习俗。新时代我们应该树立文明祭扫、绿色祭扫、安全祭扫的理念,破除陈规陋习,守护绿水青山,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来源:沿河法院
来源:快乐老人报·红网老年频道
作者:王青松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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