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针对高血糖患者推出的保健食品,除了十余种中药成分,还违规添加了降糖类处方药。受到行政处罚后,该保健食品的生产商不服,向厦门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查后不服行政处罚 否认违规添加处方药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8年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某具有中医药专业背景,早年曾在中医科研单位工作,后来创业从事中医保健品生产。
该公司所生产的一款固体营养粉,包装上标明含有14味中药成分,均为国家公布的药食两用中药材,主要供糖尿病患者服用。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发现,这家公司偷偷加“料”,公司的经营场所存放了大量的格列本脲药片,固体营养粉中也检测出该成分。格列本脲属于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有着严格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和禁忌,只有特定的病人在医生的指导下才可使用,即使是微量也不可添加至食品中。
2019年5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对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检查,当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该生物科技公司起诉称,检查时发现的格列本脲药片是他人委托张某购买的,并没有添加至固体营养粉中。而且检测到的格列本脲含量微少,起不到药效,顾客服用后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此外,该公司还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量罚适当
法定代表人获刑并禁止从业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违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系其法定职责。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职权仍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立案查处、举行听证等程序并无违法。而某生物科技公司关于未添加格列本脲药片的主张以及他人委托购买的辩解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知格列本脲药片为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降血糖药品而进行添加,漠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明知故犯,情节严重,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量罚适当。据此,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外,某生物科技公司和张某也经由辖区法院判决,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生物科技公司被判决罚金4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从业。
【法官说法】
保健食品
标有治疗功能可举报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患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
选购保健食品时,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企业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及适宜人群有针对性地选择,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
若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有虚假宣传食品和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厦门晚报
来源:快乐老人报·老年频道
作者: 彭菲 思法
编辑:武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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