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一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突然意外受伤,这位全职妈妈需不需要担责?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两年半
家住济南市的张女士和杜女士两人是朋友,两人的孩子也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杜女士和丈夫牛先生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杜女士便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帮忙接自家孩子佳佳(化名)。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时就会接上佳佳,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张女士表示。
2019年6月19日下午4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但佳佳家长还要回去上班,便把佳佳交付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女士骑电动车送佳佳回家经过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受伤孩子父母状告接送人
事发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但牛先生、杜女士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还需赔偿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张女士不需担责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帮忙照顾佳佳时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佳佳父母承担。佳佳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故佳佳父母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快乐老人报 重庆晨报
编辑:贺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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