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长沙竹塘西路附近的长盛岚庭小区,原配建的商业综合楼自交房起一直空置,就在最近,开发商却准备引进一家养老机构,业主们一方面认为,这与合同中房屋用途的约定不符,另一方面也担心养老院投用后,可能会占用公共资源。
长盛岚庭小区位于长沙竹塘西路附近,西-1栋为小区的商业配套综合楼,据业主介绍,这里自交房至今,空置了五六年的时间。而就在昨天,业主们得知这里将开设一家养老机构。
紧邻住宅及公共绿地
业主担心侵占公共资源
为此,业主拿出了当时的购房合同,里面就西-1栋的用途进行了约定。
业主:该层用于综合楼商业配套,如保健按摩或办公或客房,对第一层的上述用途,买受人表示同意。
记者:但是养老院没写在里面。
业主:对,写的是保健按摩、办公、客房,跟养老院没关系。
虽然同为商业用途,但在业主看来,合同中并未约定开设养老机构。与此同时,业主担心,养老机构建成后,也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影响。
在场业主表示,西-1栋一侧就是小区公共绿化区域,同时紧邻住宅楼栋。
物业证实拟开设养老院
综合楼产权归属开发商
养老院建成投用后,小区可实现在“家门口养老”,这本是一件好事,但业主们仍担心公共资源占用、进出人员管理等问题。
随后,业主们再次来到小区物业公司,经工作人员证实,开发商确实拟引进一家养老机构。
4月25日,长沙桥头社区负责人出面,称该栋综合楼产权属于开发商,引进养老机构不应对相关业主造成不利影响。针对业主的诉求,社区表示将召集多方进行协调。
长沙桥头社区 工作人员:到时候开发商这边肯定要跟业主这边当面沟通,到时候我们肯定会要开协调会,开发商的场地,居民觉得对养老机构有不同意见,我们搭建平台 一起来交流。
同时,律师表示,就合同约定房屋用于为“办公、客房”仅作举例示范,但开发商开设养老服务机构,不应对相关业主造成不利影响。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黄俭律师团队 律师黄康:如果不动产使用性质为商业用途,而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可以将部分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享有的区域用作商业用途,开发商有权在对应区域开设养老机构,但是开发商开设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对相关业主造成不利影响。
“家门口养老”本来是利民的好事但为何遭遇业主们的集体反对?其实这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
拒绝的理由大都大同小异:
养老院不干净,忌讳养老院的药水味、今后可能不时有救护车进出小区;
养老院如对外经营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小区业主不仅生活受干扰,无形中还为别人买单;
如果会所全部变成养老院,就没有亲子园、培训班容身之处,不能尊老不爱幼。
……
社会的老龄化需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家门口、“一碗汤”距离的养老对老人尤其方便有利。但偏偏很多人还是一听养老就色变。
一听说家附近要建设垃圾中转站、移动基站、养老院……心中就会犯嘀咕:会不会对我的生活有影响?滋生出“随便建在哪,只要不是我家门口就行”的心理。
这种心理则被称为“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需要做哪些努力:
我们应积极化解“邻避效应”,一方面要做好关爱老年人的宣传工作,打破居民心理忌讳;另一方面,在选址上,可以先从闲置厂房、校舍等入手,与居民小区保持适当距离,打造和谐相处的样板。
此外,养老院可以向附近老年人提供优先入住、居家服务等优惠措施,让“家门口的养老院”获得居民认同。在新建小区内,要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社区必备的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案中,做到前期有规划,避免后期“邻避效应”的产生。
在社区中建设托老所不应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既要满足养老院功能需求,又要不影响小区居民,还要尽可能降低开发商的成本,在三方之间做一个平衡。
好的人文环境比好的自然环境更为重要。原址养老可以让老人在熟悉的环境和社区中生活,安度晚年。
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变老。公益性的为老服务,居民一般都支持。
但在小区办养老,的确位置特殊,业主对生活安全性、舒适度等有担忧可以理解。有关机构应提前与业主做好沟通,出现矛盾后,街道、社区也要做好协调、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