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选取的案例基本上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可以说,每一个案例在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
A
房产纠纷保障再婚老人“老有所居”
典型案例既关注“老有所住”的基本需求,也聚焦“以房养老”骗局,保障老年人住有所居。
案例一:居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的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后俞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仍居住在屋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后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遭俞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俞某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俞某依据承诺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指导意义:保障老有所居。
案例二:“以房养老”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后龙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其后,刘某再次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后高某起诉请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存在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指导意义:在打击“套路贷”的同时,注重依法保障老年人住有所居。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应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
B
财产权益理财亏损,银行被判赔部分损失
典型案例集中披露了一些财产权益纠纷案例,如老年人委托理财、遗产分割等。
案例三:银行理财纠纷案
基本案情: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王某后收到分红收益5万元,后又申请赎回80万元。因为投资亏损,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利息等。
裁判结果:案涉金融产品并非均为低风险产品,银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投资亏损,王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指导意义:银行应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
案例四: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将92岁的母亲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取出母亲存款24万元。周某诉请返还存款。
裁判结果:龚某华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返还存款。
指导意义: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案例五: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
裁判结果: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20%,李某某80%。
指导意义:老人抚养儿子长大,失子后也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C
赡养纠纷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既涉及物质赡养问题,也涉及了精神赡养方面。
案例六: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芽与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休养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矛盾,此后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后因刘某芽年迈且患有心脏病,要求刘某如支付赡养费等。
裁判结果:刘某如每年支付赡养费。
指导意义: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七:精神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妻子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她希望长女和次女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并一同负担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
裁判结果: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个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指导意义: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D
合同纠纷签旅游合同前先审核相关资质
典型案例中提到的养老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是很多老年人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案例八: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7日,周某及其儿子与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此前在家中走丢。2017年1月27日,周某从养老院走失,被找到时已死亡。家属为此诉请赔偿。
裁判结果:养老院明知周某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仍未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经济损失的60%责任。
指导意义: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九: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张某协商组团外出旅游。张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旅游费用,并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与张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老人因此起诉。旅行社称,张某并非其员工,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裁判结果:老人收到的电子合同上均有旅行社的签章,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系旅行社员工。张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故判决旅行社返还上述费用。
指导意义:提醒老年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审查代理权和签约资质。
E
指定监护福利院做监护人是有益尝试
典型案例中还特别提及孤寡老人的照护问题。
案例十: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孙某自幼无法自理,一直随其母生活。2008年,孙某母亲年迈卧床,其单位主动将母子二人送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2011年母亲因病过世后,孙某在福利院的照看下生活至今。2018年5月,福利院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为其合法监护人。
裁判结果:为更好地维护孙某的利益,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孙某的合法监护人。若孙某的父亲、哥哥出现,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指导意义:在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经法律程序指定已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来源:快乐老人报 人民法院报
编辑:贺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