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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养老新选择带来新期待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黄靖康 2020-12-15 16: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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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最近,上海一位独居老人的养老选择引发了广泛关注。88岁的老伯在自己的妻子、儿子先后去世的情况下,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指定非亲非故的水果摊主小游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同时,又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在其过世后将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予小游。老人的这一举动遭到了家属的质疑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意定监护”也成为热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监护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

在社会生活中,与意定监护相比,更为人所熟悉的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人口数量的减少,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近2.5亿,老龄社会迅猛来袭,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失能失智问题凸显,特别是孤寡、失独、空巢老人等人群,他们的晚年生活该由谁来照料?他们能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预先选择监护人来为自己的养老兜底?

2012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提出建议,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纳入其中,最终形成了第二十六条,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实施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也成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亮点之一。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总则编第33条进一步扩大了“意定监护”适用范围,将该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形成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杨立新表示,《民法典》总则编第33条“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成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可以选择一个自己最中意、最相信的人,通过协商,以协议的形式,在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让他来做自己的监护人,来监护自己的行为。“这一制度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无疑意义重大。老年人可以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意思能力减退等情形未雨绸缪、提早规划,预先选定监护人。”

探索中的新型养老行为

意定监护,近几年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养老行为,开始走进我们的生活。2017年8月,国内首个意定监护生效案例在上海出现。当年,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共办理意定监护案例约100件,其中近50例发生在上海。这当中,大部分被监护老人为独居独身,或失独、孤寡者,而且选定的监护人大部分也无血缘关系。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法律分会副主任、陕西省公证协会会长杨磊表示,“意定监护公证让老年人在丧失意思能力的时候、弥留的时候、已经失去行为能力的时候还能有尊严地活着,还能有尊严地行使自己权利。”他表示,在具体实践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单位、同事、亲戚、朋友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

杨磊表示,意定监护主要适用于那些孤寡、独居老人,有家庭纠纷的老人,心智障碍子女父母、失独父母等。比如说老人子女在国外,住院手术要签字,有这份公证书,就可以由监护人来签字,还有的老人想住养老院,也需要监护人签字。监护人的责任重大,涉及生活照料、财产管理、诉讼维权、医疗救治、死亡丧葬等。

相比法定监护人间推卸或抢夺监护权,指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等情形,意定监护更有利于减少监护的纠纷。杨磊说,在现实中有的老人子女都在,有多个法定监护人,但是法定监护人之间有较大的纠纷,老人在失能失智以前没能妥善安排好自己的监护事宜,很可能导致他的儿女们就老人的监护权问题抢占、推诿,抢占因为有遗产,推诿因为怕麻烦。而对于那些心智障碍子女父母、失独父母、自闭症子女父母、唐氏综合征子女父母,他们往往也需要为子女寻找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员进行监护。

杨磊所在的汉唐公证处曾接办了一个案件:老人80多岁,有一套房子和一百多万元的存款,只有一个女儿有点痴呆,老人侄子一直照顾他的女儿,他想把存款留给女儿,房子留给侄子,前提是自己去世以后侄子要帮他照顾好女儿。但是他担心房子过户给侄子后,侄子能不能照顾他女儿,存款是否用在女儿身上。公证处帮助他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里规定老人去世后把房产留给侄子但是前提要照顾女儿,同时约定了存款的使用,又帮助老人订立一份遗嘱,存款由女儿来继承,办理信托,由公证处介入来监督如何使用存款,并与老人的侄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相关细则亟待完善

作为一项新制度,意定监护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2016年上海在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过程中,率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2017年12月,司法部首次发布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公证机关办理老年意定监护公证的要点,规范了老年意定监护公证申请的主体、公证审查的内容、公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意定监护协议的主要内容、公证员的保密义务等事项,规范了意定监护公证案件的办理。各地也相继出现了意定监护的案例。作为深度老龄化的特大型经济中心城市,日前,上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陈跃斌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上海正在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相关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

在“上海老伯把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寻求养老支持”的新闻不断发酵的过程中,老人的家人和不少网友都表达了这样的担忧,老人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将自己未来养老送终的监护权,以及房产都交出去了,但监护人在得到被监护人房产后,还会不会一如既往地对被监护人好?一旦监护人违背承诺该怎么办?谁来为意定监护把关?谁来监督意定监护的履行?

杨立新表示,在意定监护制度中,要有一个特别的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就是选定一个监护监督人,对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在其违反监护职责的时候,监护监督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就其他国家的经验来说,日本和韩国采用的是意定监护监督人私人监督与家庭(事)法院公权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督机制。有研究表明,在未建立公权监督机制的国家,意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问题较为严重。

在我国的实践中,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机关往往承担了一定的监督职责。比如,公证部门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会调查核实,避免老人被迷惑、被骗,定期了解情况,监督监护人是否尽责。2018年,上海80岁的蒋大爷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过程中,指定邻居李阿姨成为他的意定监护人,同时居委会工作人员张先生代表居委会成为第三方监督人。这是首个由第三方,居委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的案例,值得借鉴。

此外,随着意定监护实践的推进,明确委托人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建立行为能力认定医院及医师名录,制定社会监护人从业资质和从业标准,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等细则也亟待进一步完善。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黄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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