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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新增14地

来源:快乐老人报 编辑:黄靖康 2020-09-21 16: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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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扩大长护险试点范围,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

试点城市扩增14个

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险于2016年开始试点,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长护险扩大试点终于敲定。

根据《意见》相关条款,国家医保局在原有3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确定了14个新增试点城市,包括北京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晋城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盘锦市、福建福州市、湖南湘潭市、广西南宁市、贵州黔西南州、云南昆明市、陕西汉中市、甘肃甘南州、新疆乌鲁木齐市。《意见》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

泰康养老照护保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意见》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这无疑是从制度定位上明确了长护社保‘第六险’的定位,即独立于医疗保险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顶层设计的变化,非常值得关注。”

该人士还指出,长护险作为独立险种运行,在筹资方面就势必逐渐脱离财政的拨款支持和医保基金的划转支持,而以企业和个人作为筹资主体。事实上,《意见》在基金管理上也提出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对于待遇支付,《意见》明确,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此外,《意见》提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业内人士指出,与2016年出台的80号文相比,《意见》对第三方参与经办管理由“探索”变为明确“引入”,将有效解决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缺乏清晰的社保和商保责任边界、商保竞争机制如何发挥的问题。

来源:快乐老人报

编辑:黄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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